(一)组织会员互助共济,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;(二)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,开展相关业务,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;(三)协助有关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做好渔业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;(四)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;(五)帮助会员进行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的开发、推广和应用;(六)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渔业公益事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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